作者: 來源:溝通翻譯公司 更新時間:2010-9-8
中國法院網訊 國際貿易公司實則騙取偷渡簽證,本網近日獲悉,田志奎等9人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3年至6個月不等。
公訴機關指控,2008年8月,田志奎成立鑫鼎寶通國際貿易(北京)有限公司組織他人偷渡,后田志奎聘用田志達、林吉、聶玉會、童艷、于彩虹、周楊楊以每人 4萬至6萬元的價格共同組織多人偷越國邊境。2009年2月至7月間,王龍、張學武介紹2名偷渡人員,張學武介紹1名偷渡人員,另4名偷渡人員經他人介紹,通過田志奎、田志達共同實施組織上述人員偷越國邊境。田志奎、田志達編造出國人員虛假信息,指使聶玉會、童艷、于彩虹、周楊楊負責翻譯出國人員虛假信息資料,查找國外公司信息為準備偷渡人員騙取邀請函,林吉負責為偷渡人員購買出國所需保險及機票、安排境外住宿,田志達等人為偷渡人員進行簽證培訓,后為幾名偷渡人員成功騙取簽證。后因2名偷渡人員持用變造的中國護照出境被查獲,田志奎等九人被查獲歸案。
庭審中田志奎稱,2008年 8月,接手鑫鼎寶通國際貿易(北京)有限公司,身為公司法人,公司初建時為通過旅行社的朋友做國際貿易,但一筆貿易都沒做成。而后張學武在網上找到自己辦偷渡,通過欺騙的手段將4名女大學畢業生聶玉會、童艷、于彩虹、周楊楊從社會上招聘回來從事翻譯工作。由在網上找國外公司信息,以洽談貿易的理由讓對方出具邀請函,然后以公司經理的身份到大使館去申請簽證,滯留在國外打工。
田志奎一再強調哥哥田志達是來北京找工作借宿在自己這,順便幫自己管管大家的伙食、幫送材料。所有人對辦理偷渡情況均不知情,都是自己安排的。對林吉安排偷渡人員國外住宿的情況不予認可,他只是幫著買保險和機票單。所有招聘來的員工每月給1500元加提成,但從未發過提成。成功辦理一單偷渡收取4至5萬元。
張學武稱,自己平時沒有工作,就是找人偷渡出去打工,自己賺取5000元左右中介費。
法院認為,田志奎、田志達、聶玉會、童艷、林吉、于彩虹、周楊楊、張學武、王龍法制觀念淡薄,為牟私利,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,九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依法均應予懲處。田志奎、田志達、聶玉會、童艷、林吉、于彩虹、周楊楊、張學武、王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在共同犯罪中,田志奎作為公司負責人,組織實施全部犯罪行為,獲取犯罪利益,系主犯;田志達、聶玉會、童艷、林吉、于彩虹、周楊楊、張學武、王龍在不同環節實施部分犯罪行為,協助田志奎實施犯罪,分別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,系從犯,其中田志達的作用大于聶玉會、童艷、林吉、于彩虹、周楊楊,張學武、王龍分別對與其拉攏的偷渡人員有關的部分犯罪承擔責任。九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當庭有悔過表現,公訴機關指控范圍內的偷渡人員均未能出境。綜上,根據田志奎、田志達、聶玉會、童艷、林吉、于彩虹、周楊楊、張學武、王龍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責,法院依法判決田志奎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罰金3萬元;田志達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,罰金2萬元;聶玉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,罰金1萬元;童艷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,罰金1萬元;林吉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,罰金1萬元;張學武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,緩刑1年6個月,罰金1萬元;王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 1年,罰金8000元;于彩虹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拘役6個月,緩刑6個月,罰金3000元;周楊楊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,判處拘役6個月,緩刑6 個月,罰金3000元。
宣判后,9人均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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